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Р(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Р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Р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Р(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Р(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Р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Р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当优先安排。Р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