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分成中扣除相应的金额。Р4.如果乙方在双方约定内超过一个月未交清林地合作收益的,则从第二个月起按银行同类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Р5.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进场施工,在甲方要求下,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终止。Р第六条、其他事项Р1.合作地上现有林木原则上由甲方自行采伐或交由乙方处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订。Р2.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并为乙方种植提供通行等便利。Р3.因国家征地所获之补偿金,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金的部分(包括已种植的林木),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部分归甲方所有。Р4.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林地及原有之林业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内添置的设备及林业设施等归乙方所有,也可在甲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Р5.合作期限届满,如甲方将合作林地继续合作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如需受让,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受让。Р6.合作地被国家征用时,该被征用部分的合作合同自动解除。Р7.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Р8.合作种植林地符合国家林业、农业、产业政策通过乙方努力争取得到的资金补助项目完全由乙方自己统筹资金安排使用。Р第七条、附则Р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Р2.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开始提供给乙方合作之林地均按本合同执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Р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Р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Р甲方: 乙方:XXXXXР代表: 代表:Р 年月日Р监证方:Р 县乡(镇) 村民委员会(盖章)Р 县乡(镇)林业站(盖章)Р Р 县乡(镇)人民政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