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向合作社推荐常务理事人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合作社经理在乙方选派人员中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合作社章程进行规定。合作社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第六条投资的转让、甲乙双方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七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在专业种植合作社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2.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合作社社址和办公场所由乙方选择,经甲方认可后确定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对方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第九条特别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工商注册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由乙方进行吸纳选定,报甲方审定后确定。2.合作社成员选举和表决时,每一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乙方作为合作社主要出资股东,持有合作社70%的出资份额,乙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决权的20%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与基本表决权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总表决权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之和。3、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第十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