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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公司与农户合作协议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87KB

文档介绍
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第三条收益分配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3•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责任约定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养殖场升级建设或确立商业产权或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第五条争议及公证1.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协调解决。其他非协商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曰年月曰见证方:(签字盖章)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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