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1分)。其主要措施为:Р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有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办理程序申报。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期限,时间为7年。3)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4)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生产条件的改进、提高品种的质量。5)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时,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否则,不得办理。6)对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泄密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2分)Р16.临床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有哪些?您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在哪里?Р答:临床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为:1)用药不对症2)使用无确切疗效的药物3)用药不足4)用药过分5)使用毒副作用过大的药物6)合并用药不适当7)给药方案不合理8)重复给药原因:1)医师因素2)药师因素3)护士因素4)病人因素5)药物因素6)社会因素Р17.试论述生产、销售假、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Р答:生产、销售假、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除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