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等。Р(2)私营保险人Р即私人经营的保险业务机构。按经营的目的,私营保险人又分为营利性保险人和合作社保险人。前者是为了获得利润经营保险,而后者是为了促进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经营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釆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份持有者提供资金建立和经营的保险公司,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公司通过售卖保险、运用资金、营业盈余投资宋获得利润。公司的经营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准备金及一些人寿保险业再扣除给投保人的保单分红后的利润全部由股东享有。当公司在承保中或投资中亏损时,股东则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但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他所投入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Р3.保险中介人Р保险中介人是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促使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或者协助履行保险合同的人。Р在保险市场上,保险需求者具有转移风险的要求,要购买保险;保险供给者有满足这种需求的供给,能够提供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发育初期,保险单的买卖双方,一般都是直接参与成交。但是,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原来只有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换已经适应不了承保技术日趋复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需要。在现实的保险供求市场中,由于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质,保险单的销售是以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关系进行的,涉及要约、承诺、交费、签约等一系列环节。面对这一复杂的过程,保险人需要借助中介人推销保险,投保人则可借助中介人选择保险。保险市场中的中介力量便应运而生了。Р保险中介人通过向保险单的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联系起来,并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保险中介人可分为代表保险人招揽和推销业务并提供各种辅助服务的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选择保险进行穿针引线的保险经纪人;还有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客观地从事保险查勘理赔估损的公估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