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水平很低,农村的社会救助水平更低。传统的社会救助除了使鳏寡孤独病残者维持基本生活外,大多数其他救助仅仅是象征性的,或者是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Р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Р 我国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在实施存在诸多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Р 1.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Р 在中国古代,法律从来就是作为统治工具出现的。这种传统定势思维在当代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深处有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特权观念。在执法过程中漠视法律的存在,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干扰司法权力,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片面追求社会稳定目标而忽视个体权利的维护。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以保障人权为其核心,法治的主体应是人民,客体应是国家权力,但在现实中却经常被扭曲。Р 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Р 人权的实现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在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里,建立人权保障制度,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历史上看,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定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因此,还不能为改善弱势群体的人权提供足够而有效的物质保障。Р 3.权力异化现象的影响Р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上的一些不健康现象对社会的和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我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借鉴和吸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同时也容易使外国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受这些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身上发生了权力异化现象,以权谋私、腐化变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权力异化现象严重削弱了国家分配有限资源的公平性,严重影响了我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