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公民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行使和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3)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和思想,全面、充分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二是制定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对弱势群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适用的一般制度进行规定。三是制定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如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同时要积极促成弱势群体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使其能够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他们提起宪法诉讼,纠正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2.实施倾斜保护政策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如果不对这种不足加以改进,势必会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针对上文所提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在立法方面,我们要建立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法律。立法机关要加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将所有的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置于平等地位。只有实现弱势群体内部的平等才能逐步形成与外部力量的均衡,实现真正的平等。修改劳动法,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保障的依据清晰化。另外针对一直忽略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弥补空缺。(2)在执法方面,政府应当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内容与自己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具体措施上,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的能力,为他们多提供就业的机会。对外地民工户籍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并制定相应措施保障他们享有与原居民同等的权利。在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上做到切实有效,严格贯彻国家制定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