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Р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Р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开具处方未写中医诊断或未写中医证型的; Р6、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Р7、未使用饮片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Р8、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Р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饮片超剂量使用未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的; Р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Р11、开具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辨证与用药不符的; Р2、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Р(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2、每剂味数过大的处方; 3、每剂费用过大的处方。 Р九、药剂科会同中医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Р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中医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