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每年由接受辅导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度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Р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撤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资格。Р第五章支持措施Р 第十五条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发挥作用。Р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Р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推优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扬。Р 第十八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加强与中央、部属及其他媒体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先进事迹。Р 第十九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交流与考察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工作水平。Р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式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颁发。Р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Р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