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预警的程序落实和管理考核。Р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的,要按规定进行考核:Р(一)接通知后未参加预警措施会审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个人罚款100元。Р(二)未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个人罚款100元。Р(三)未按规定参加专题会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个人罚款100元。Р(四)接通知后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办公和解除达标的验收工作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个人罚款200元。Р(五)对预警地点未按规定对瓦斯、H2S、CO和CO2进行检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个人罚款500元。Р(六)对预警地点未按规定进行水情观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个人罚款500元。Р(七)对预警地点未按规定加强顶板管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个人罚款500元。Р(八)未按职责汇报防治水信息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个人罚款500元。Р(九)预警启动后,未按预警响应措施执行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个人罚款1000元,由其造成事故的由安全部分析处理。Р (十)由于施工单位人为原因出现的水害预警,由安全部分析处理。Р (十一)出现黄色预警后,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隐患升级到红色预警的,由安全部追究责任。Р第九章其它Р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防治水办公室。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Р Р Р附表1:水害预警标准Р附件2:××工作面水害预警启动通知书Р附件3:“水害预警牌”Р附件4:××工作面水害预警解除申请Р附件5:××工作面水害预警解除报告Р附件6:××工作面水害预警解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