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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20110726)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132KB

文档介绍
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Р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Р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Р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Р(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Р(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Р(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Р(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Р(五)并发症等级;Р(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Р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Р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Р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Р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Р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Р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Р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Р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Р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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