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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DOC 70页)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5 |  大小:181KB

文档介绍
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Р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Р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委托协议约定的标准的,不应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委托协议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Р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记录制度。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如实全程记录业务执行情况及发生的费用等,形成业务记录。Р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记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与经纪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严禁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Р第三十条本规则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良好执业的指引。Р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Р附件2Р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Р合同编号: Р房屋出售委托协议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推荐Р房屋出售委托协议Р委托人: Р(系房屋出售人)Р【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Р【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Р住所: 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Р受托人: Р(系房地产经纪机构)Р法定代表人: Р营业执照注册号: Р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Р住所: 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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