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参加。Р第11条每道工序在完工后都必须有质检人员的认可意见,否则,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Р第四章装饰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Р第12条装饰设计师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发生设计更正要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Р第13条装饰设计师须要求客户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前期资料。Р第14条装饰设计师根据客户的要求要至少提供两套以上的设计方案。Р第15条设计师要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并且技术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Р第五章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Р第16条开工前检查Р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Р第17条工序交接检查Р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Р第18条隐蔽工程检查Р凡是隐蔽工程均应检查认证后方能掩盖。Р第19条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Р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复工的,亦应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Р第20条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允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Р第21条成品保护。施工人员应做好已完成装饰工程的保护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Р第六章装饰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Р第22条装饰工程一般所涉及的材料品种较多,所确定的材料的规格、品种、制作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特别是要求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达到绿色环保标准的材料。Р第23条对于材料的确定控制方面,采用材料看样定板的方法进行确定,所需的材料必须经施工主管推荐,由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进行确认。Р第24条装饰施工机械设备的投入应能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Р第25条装饰施工人员必须包括各工种人员,对各工种大工与小工的比例做一定的限制,特种工还要持证上岗,主要工作一定要由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把关。Р第26条测量、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除精度、性能需满足工程要求外,还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校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