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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孕产妇高危妊娠抢救实施方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通讯设施,能迅速取得抢救中心、分中心的帮助;Р 5、发生难以处理的产科急诊先兆,应及时报告、转诊、会诊等妥善处理。Р 6、高危孕产妇要用救护车转诊,由首诊医院产科医护人员陪同,向上级医院介绍病情。Р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或接产孕产妇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孕产妇或新生儿生命安全的危重情况时,应立即组织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同时电话报告上级医院产科抢救协作小组办公室寻求技术支持。Р第九条公布高危孕产妇妊娠抢救小组成员电话,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接受电话会诊,接受产妇转诊,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设备、救护车辆等赴现场抢救。Р第四章孕产妇死亡报告与调查Р第十条发现孕产妇死亡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死亡原因与教训。Р第十一条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以上高危孕产妇抢救协作小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会议,总结孕产妇高危防治与抢救工作,评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分析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针对性干预措施。Р第五章奖惩Р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医院领导与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吊销相关单位的助产技术服务许可。Р(一)因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渎职、失职,埋下安全隐患的;Р(二)因未开展高危筛查,或因疏忽未发现高危因素,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转诊,未进行专案管理的;Р(三)不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规定,截留不转诊,或转诊过程中无医护人员随同发生孕产妇死亡事故的;Р(四)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违反抢救规范常规的;Р(五)市卫生局组织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被确认为“可以避免或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Р (六)其他情况。Р 第十三条对在孕产妇高危防治与抢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医院及个人,给予相应精神及物质奖励。Р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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