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确保温度适中,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空调。Р五、设施设备标准与要求Р(一)孕妇学校应配备播放设备,如: 计算机、投影、扩音等音像和多媒体授课设备。Р(二)教室配备相关教学用具,如:婴儿模型、骨盆模型、乳房模型、分娩过程模型等。活动室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配备体操垫、弹力球等活动器具。Р(三)教室内应有相关内容的宣传画或宣传栏、宣传资料和展示柜(或展示架)。Р(四)孕妇学校禁止播放、张贴、悬挂违背国家母乳喂养政策的(如母乳代用品广告)的宣传片、宣传画和宣传品,禁止商业宣传。Р六、孕妇学校管理Р(一)职责分工Р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孕妇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把孕妇学校的评估纳入产科质量和爱婴医院的督导检查、绩效考核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Р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Р根据本单位承担的服务任务、服务范围和分娩量设立相应规模的孕妇学校。凡开设孕妇学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常规工作管理范畴,给予支持和投入。加强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孕妇学校办成本院母婴保健的窗口。Р(二)管理Р1.院内应有分管孕妇学校的职能科室,由负责院内健康教育(或护理、院办等)的职能部门管理,对孕妇学校的工作要加强监管,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Р2.孕妇学校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注意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以及同行间的学术、工作交流;兼职工作人员由分管孕妇学校的职能科室聘任,并备案。Р3.孕妇学校应制定工作制度。使孕妇学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得以持续健康发展。Р4.课程安排表须在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等处张贴,或通过网站、微博等形式及时通知授课老师和听课人。Р5.孕妇听课应有登记。定期统计孕妇听课率和孕妇受教育的覆盖率,及时进行信息统计与反馈。Р6.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及时汇报,提出改进建议,进行整改。Р7.对达标的单位颁发《孕妇学校示范单位》匾牌。《孕妇学校示范单位》的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