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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到期贷款预警报告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到期贷款预警报告制度Р第一章总则Р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建立到期贷款的提前预警报告制度,实现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动态监控,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Р 第二条本制度预警的对象是按照期限管理尚属于正常形态的贷款。Р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原则。Р第二章定期预警Р第四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次月到期的贷款按照《××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要求报送资产保全科。Р 第五条在填报《××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时,对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要求逐笔填报,并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汇总填报,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Р 第六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在每月初报送《××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时,若预测到次月到期贷款无法化解将出现不降反升时,请附详细的情况说明。Р 第七条本制度及《××市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预警统计表》中的“化解措施”是指“现金收回”、“收旧贷新”、“债务重组”、“以资抵债Р”等。Р 第八条对于收旧贷新等需要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各信用社(营业部)须在贷款到期前做好贷前调查等相关工作,并提前15日将相关资料上报联社。Р第三章不定期预警Р第九条除本制度第二章所要求的定期预警外,若信用社(营业部)的贷款在到期之前出现突发性原因而出现较大风险时,须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金额较大的须及时上报联社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Р 第十条因临时性原因,联社需要对辖内到期贷款进行预警时,按照临时通知要求办理。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Р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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