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Р6.借款人或保证人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Р第五章风险预警管理模式Р第十八条贷款风险预警管理为:支行(含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Р第十九条支行客户经理在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向支行行长反馈,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与支行行长一起采取应对措施,尽量减少贷款风险损失。若支行行长在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不作出具体回复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反馈情况。Р第二十条支行行长接客户经理的预警通知后,在自身的职责及能力范围内能够及时规避风险的,则不再需要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反馈;若其自身不能及时解决,则需形成书面的风险预警报告,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反馈,并提出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未作出具体回复的,支行可直接向总行分管行长反映情况。Р第二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收到支行或客户经理的预警报告后,应及时研究,作出准确的判断,并通知支行或与支行一起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资产少受损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之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分管行长报告,提交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应对措施。Р第二十二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明确的处置意见,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执行。Р第二十三条支行客户经理作为贷款风险预警的第一责任人。Р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从第一责任人起,均统一使用规范的书面形式提交给上级部门。Р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预警信号的发出应具有及时性,对预警信号发出是否及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照信贷管理中的“三查”制度及岗位职责进行甄别。各级部门接到预警后,最长回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但以不影响贷款风险进一步扩大为前提。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贷款风险预警要求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的相关责任人,按总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Р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