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的行为。Р适用招标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规定办理。Р二、政府采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Р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依照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Р(一)采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目录范围的物资和商品;Р(二)采购由区财政拨款或者由上级审计机关拨款采购的物资和商品;Р(三)采购其他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物资和商品。Р四、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协议供货。选择供应商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Р(一)属于区政府采购中标定点供应商;Р(二)销售同类的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和销售服务较优的供应商。Р五、政府采购程序Р(一)采购立项。按资金来源与实际用途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区财政拨款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拨款要求专款专用的,严格执行指定采购的物资或商品。属于单位自筹款的,根据实际用途和实际需要决定采购物资或商品的类型、规格等。Р(二)协议供货。根据政府采购供货的原则,选择、确定供应商,并进行磋商,达成供货和提供服务协议,签订协议书。Р(三)组织报批。在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类型、规格、数量和供应商的前提下,拟定采购请示,并根据采购资金来源填写办理政府采购的有关表格,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Р(四)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申请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部门)同意后,通知供应商按照协议供货和提供提供服务。Р(五)验收质量。组织质量验收小组对供应商按照协议供货和提供服务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提出验收结果意见。对供货不合格或者服务不完善的,要求改正。Р(六)拨付款项。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发票,经核实无误后,按照资金来源办理拨款事项。属于区财政拨款的,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呈送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发票复印件,请求拨付。属于自筹款项或者超过区财政拨款支出的部分,直接向供应商拨付。Р六、区政府对政府采购事项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Р七、本制度自2008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