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对考评获“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以下奖励:(一)?授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荣誉称号;(二)?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并计入区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中;道、开发区)1%年度财政预算金额,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最低奖励不低于1万元。(三)考评结果与年度财政预算挂钩,增加该镇(街第十二条对连续两年考评获“优秀”等次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优先提拔任用。第十三条对考评获“良好”等次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以下奖励:(一)?给予公开表扬;(二)?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教育培训的重要依据,并计入区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中;(三)考评结果与年度财政预算挂钩,增加该镇(街道、开发区)0.5%年度财政预算金额,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最低奖励不低于5000元;第十四条对考评获''不达标”等次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以下处罚:(一)由区挂点领导对镇(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二)?该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向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众谈整改方案;(三)?取消该镇(街道、开发区)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减该镇(街道、开发区)一个月办公经费,最高扣减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班子调整,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第十六条设立“最大进步奖”,在当年考评排名比去年考评排名进步3名以上(含3名)的镇(街道、开发区)中选出进步最大的1个镇(街道、开发区)作为获奖者,给予该镇(街道、开发区)8千元奖金。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增加年度财政预算的奖励,是对第二年的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增加,第三年的年度财政预算需要恢复正常的基数,年度财政预算奖励不进行累加。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惠阳区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