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 采购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 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信息中心人员参加; 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 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 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 见附件2 )。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采购单位章。第二十五条采购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采购承办单位应将备案过的《备案表》(第二联)、《备案表收执》或审批过的《审批表》、《审核表》(第二联) 、中标成交通知书(协议供货除外) 、合同、发票(预付款除外) 、验收证明( 预付款除外) 作为附件提交财务部门上报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支付。。第五章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 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 控购项目除外)。(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 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 在开标前, 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 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