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Р三、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Р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就保险人而言,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而言,对保险人就有关情况尤其是重要事项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另外,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应当正确选择证据采信规则,判明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以便正确地解决纠纷。本案虽然保险公司赢了官司,但是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签定合同的核保环节上存在的疏漏,让这种明显具有“逆选择”的问题保单进入公司,而且在合同管理期间也末予以检出,埋下了产生纠纷的隐患。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减少这些隐患,是一种真正比降低成本更有意义和更积极的做法。Р本案只是民事诉讼中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中的一件,类似民事诉讼案件发生的很多,因为现在的法律社会是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为谋求对缔约当事人的法律保护,促进交易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以保障双方当时人的合法权益。Р通过这一阶段的社会实践,本人对在校期间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和实践联系在一起,收获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