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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保密制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章保守客户秘密Р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清查、核实、审计、估算阶段完成以后,各工程造价咨询成员的工作底稿、有关的数据资料,应无保留地交与报告复核人。报告复核人应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咨询业务中产生的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后,交与项目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所有工作底稿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再由报告复核人整理归档,未归档的资料及时销毁。Р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许可或依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Р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及任何第三者面前谈论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情况。Р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携带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不得在公共场所展示客户资料。Р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使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资料。Р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工作方针、经营原则、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内部掌握的政策和策略。Р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将未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带回家作业。Р第三章保守公司秘密Р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擅自将本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依据资料外借。Р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查阅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档案,须经本公司业务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Р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开发重要社会活动的情况。Р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除非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或协会检查不得将本公司的造价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工作底稿范本等科研成果提供或泄露给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与同行经验交流,或向公开媒体投稿时应就披露的内容事先征得负责人书面同意,除工作需要,不得将上述资料私自带出公司,不得擅自复制、抄录。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按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十五条由河南卓越工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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