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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改的历史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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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在社会各界看来,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Р2017年10月31日,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明确将“三权分置”写入法律。该草案规定,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 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草案规定,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 草案规定, 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 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用于土地耕作, 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 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 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 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收回土地经营权。Р上图:1981年, 18名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契约上按下手印的小岗村村民中的14位在村内茅草屋前合影。下图:2011年初秋, 小岗村在世的12位当年农业“大包干”带头人, 再次在被作为文物保留的茅草屋前合影。图/新华社发Р2017年11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同志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时, 对“三权分置”作了高度评价。大家认为,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 土地政策的每一项变动都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权分置”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改革中重大的制度创新, 不仅体现了民心民意, 也符合当前农村土地经营实际情况。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必将极大地提高农业土地使用的效能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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