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的参与单位,负责督查工作的新闻宣传和问题曝光等事项。Р第四条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整改落实督查发现的问题和督查指导意见。Р第五条督查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回访检查等方式进行,每月督查一次,对重要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等连续性较高的工作事项,进行不定期随机督查。Р第六条督查的程序Р(一)确定督查事项。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各督导组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督查事项。Р(二)组织进行督查。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各督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按计划进行督查。Р(三)提出督查整改意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组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和要求。Р(四)下发督办函告。由督导组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写出督办函告,下发给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对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及时向督导组说明情况。Р(五)回访整改结果。由督导组根据整改报告,对责任单位进行回访检查。Р(六)立卷归档。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对督查情况进行整理存档,以备核查。Р(七)定期通报。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每月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市领导、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Р第七条督查责任追究Р(一)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列入督查内容的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落实不力、工作不作为等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曝光、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Р(二)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各督导组所负责的工作,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达标的,要提前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写出报告,说明原因。无特殊情况失分的,要追究督导组及相关部门的责任。Р(三)督查人员要敢于负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如有隐情不报或不据实反映,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