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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督查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督查;对重要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等连续性较高的工作事项,进行不定期随机督查。督查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访调查等形式进行。第五条督查的程序(一)立项交办。由区创城办结合全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列出督查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区创城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单位及镇办。督查任务分解时须明确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反馈要求,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事项,须明确主责任单位。(二)检查催办。区创城办对办理进展缓慢,可能影响办结时限和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催办。首次催办采用口头形式,再次催办以填发《催办单》形式。对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提前向区创城办报告,并主动向督办人员说明情况。(三)及时反馈。凡列入督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区创城办反馈情况。跨季度的,每个季末反馈一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区创城办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四)办结审理。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区创城办,督查人员对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督办事项及时报有关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督办事项退回重办。(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经有关领导审结后,督办人员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文档人员存档备查。第六条督查责任追究(一)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列入督查内容的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落实不力、工作无作为等情况,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督查实行定期通报制,区创城办按季度以督查专报形式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情况。(三)督查人员要敢于负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如有隐情不报或不据实反映,影响区创城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督查人责任。第七条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督查制度。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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