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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土壤污染防治自查报告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在建设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防治基本农田污染的设施。《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和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提供,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赔偿。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土壤基本生态控制管理机制。主要是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农田边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完善县、乡、村、组四级基本农田保护体系,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规定水平。(二)利用工程技术手段提高土壤质量。主要是近年来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优化农田设施配套,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土壤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三)按照职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没有环评许可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三、推荐调研点正在实施即将完工的11.5万亩土地整治项目,可以进入项目区,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利用工程技术手段、提高土壤质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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