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Р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Р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Р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Р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Р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Р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Р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Р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Р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Р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Р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Р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Р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Р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Р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