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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仅在于将原瓶贴上的黄色椭圆形图案,改变为黄色菱形图案,以及图案中的文字内容有所变动。但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仍然不能区分出该产品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同类产品的区别,该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仍旧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同类产品相近似,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亦构成侵权。现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以使用的瓶贴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认为其使用该瓶贴用做其产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不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侵权。由于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属于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由于贵阳老干妈公司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的“老干妈”特有名称及其包装、装潢的行为先于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故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使用其瓶贴用做产品包装、装潢,并使用“老干妈”作为商品名称,已经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Р二审法院的判案理由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不是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专用权的角度,而是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进行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的秩序,而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部特征,特别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更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购买者识别商品的显著标记,也凝聚着经营者的诚实劳动和智慧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才将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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