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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JZ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成反要约,法国D公司对此不同意,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未成立。(2)C公司在操作中是有失误的,因为C公司在复电中称接受法国D公司7月16日的发盘,而7月16日的发盘因C公司的拒绝已失效,合同自然不能成立。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不应当开出信用证。(3)中国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双方已经就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双方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Р                                    案例六Р      海南省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定了一个价值为CIF香港331866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规定,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 二巷一捆,外套麻包,合同签定后,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略有不同;信用证包装条款没有要求箱外加套麻包的内容,为保证完全收汇,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都不加套麻包。货到香港后,香B公司来电,称由于所有货物均未加套麻包,必须在港里重新打包后才能转口出售,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打包费用20860美元。A公司辩称,包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故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问;(1)A公司为什么完全按照合同规定中规定的包装条款的要求履行合同?A公司应否承担打包费用?(2)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时,卖方应当如何处理?Р案例六分析要点:(1)A公司这样做是因为只有按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方式打包,才能让银行支付货款,否则银行将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但A公司的做法是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承担打包费用。Р(2)开证行不能拒付货款,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只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Р(3)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时,卖方应要求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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