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合法收入。Р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Р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Р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Р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 Р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Р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Р(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Р(二)发生分立、合并的;Р(三)自行解散的;Р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应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Р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七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Р 第七章附则Р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Р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Р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