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贸企业的启示是:一旦发现进口货物存在品质(或数量)瑕疵,首先应在合同规定的品质(或数量)异议期限内,及时将货物存在品质(或数量)瑕疵这一事实通知对方,换言之,应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事后协议,安排对货物的后续检验,以确定品质(或数量)瑕疵的性质、程度和比率,并据以确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和确定异议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商若不及时提出异议,有可能导致后续检验失去意义,并必然导致索赔失利。德国B公司索赔失利的另一个原因,是检验报告本身的问题,该报告表明:检验师既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检验,亦未就检验结果作出明确结论,导致德国B公司索赔证据不足。由此可见,进口商在安排到货检验时,应对日后可能的争议和仲裁有所估计、有所安排。针对可能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在证据方面做好充分准备。Р(二)采取合理止损措施,妥善处置瑕疵货物Р针对俄国C公司和D公司提出的折价20%的要求,德国B公司并未征求中国A公司的意见,单方面予以同意。事后又对中国A公司索赔不成,从而蒙受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违约一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应以其在签约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为限。就本案而言,中国A公司在与德国B公司签约之时,并不知道德国B公司会将合同项下货物转售给俄国C公司和D公司。因此,德国B公司和两家俄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及折价安排,并非中国A公司在签约时所能合理预料,中国A公司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德国B公司在发现品质瑕疵后,积极安排货物转售,以求止损,这一做法无可厚非,也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有关合理止损的精神。但站在德国B公司角度,在发现货物存在品质瑕疵后,如能在第一时间向中国A公司提出品质异议,并在保留拒收权的基础上,与中国A公司充分沟通,积极安排货物转售,其所处的地位可能会有利得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