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缺位现象发生。Р 第二十一条恪尽职守,落实责任。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地质环境科应发挥其地质环境、储量管理的主体作用,矿产开发科应发挥其资源开采全程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置的主体作用,地测站应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做好全方位配合工作。Р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开采要实行跟踪测量,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及时处置,对严重违法行为,或有举报的重大违法嫌疑的要及时报告,立案查处。Р 第二十三条建立检查、报告、处置等事项登记制度。一有事项发生就要立即登记立案,报告处置,重要事项要实行谁接案谁登记谁报告,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Р第四章处罚和奖励Р 第二十四条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严肃处理。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山不予年检:Р (一)不按时报送图件、资料的;Р (二)不交、欠交或偷逃资源补偿费的;Р (三)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不落实保护与治理措施的;Р (四)违法行为未作处理的;Р (五)不服从国土部门依法管理的其他行为。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应责令停产或停止作业:Р (一)没有设立测量机构的;Р (二)未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乱挖滥采的;Р (三)无证勘探或以采代探的;Р (四)正在调查的违法行为或有违法嫌疑的;Р (五)未按时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Р 第二十八条非法转让矿权,严重扰乱矿业秩序的矿山,应收回采矿许可证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Р第二十九条严重违法并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三十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按年度对各矿山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结果应作为年度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Р 奖励可设综合奖,也可设单项奖。Р 第五章附则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