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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采样、制样、化验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卡片,准确地掌握其性能、使用和维护情况。对违章操作、保管不善的要批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查责任,给予处理。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计量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计量仪器进行鉴定,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立即停用,经修理、鉴定合格后方准再用。第五章煤质基础资料的整理、汇编和上报第十八条各局矿(厂)化验室要有计划、有系统、全面地积累煤质分析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煤层煤质变化规律,掌握煤质变化情况,做到准确及时向上级机关、用煤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煤质资料。第十九条各局(矿)化验室每年要做一次分矿分井分层可采煤样全分析台帐;分矿(厂)分品种商品煤全分析台帐;分矿分井分层生产煤样筛分、浮沉试验综合汇总表台帐(根据需要做多少整理多少);由省(区)局汇总,于下一年三月底前报部(一式两份)。第二十条各局(矿)化验室每三年进行一次煤层可采煤样、生产煤样和商品煤样的整理和汇编(汇编方法和表格见附件),并由省(区)局汇总于下一年六月底前报部(一式两份)。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局矿(厂)领导要支持采制化人员的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并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坚持政治挂帅,严格执行国标和部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制化任务并作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采制化人员要坚持科学态度,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努力工作。对领导的错误意见,有权拒绝,对坚持原则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越级向上反映,对弄虚作假行为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方法(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如有违反或阻碍本办法执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在执行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侵犯人权等违法行为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煤矿企业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省(区)煤炭局批准,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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