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和考核进行登轮检查。Р 4. 监督部的特殊要求Р 4.1 对公司岸基部门的监督Р 4.1.1 如果船舶下一航次即将(或者有可能)开往澳大利亚,主管监督员应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卸货港口之前,尽早地与船员部调配主管联系,落实该船船员调配情况,要求主管人员确认全船配员符合本规定5.1的要求,并记录。Р 4.1.2 在上船前培训环节,监督、落实船管部和船员部的培训符合本规定5.2的要求,并记录。Р 4.1.3 根据登轮检查发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沟通,了解、督促纠正措施的落实,有疑问或困难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Р 4.1.4 在船舶抵港前,参照本规定3.1.1、3.1.3、4.1、4.2对船舶的自查和试验要求,及时向船舶机务主管和通导主管了解船舶执行规定的情况,监督船岸双方认真执行规定的要求,并记录。Р 4.2 对船舶的指导和协助Р 4.2.1 加大登轮检查力度。对于赴澳船舶,监督员登轮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大于4个月。Р 4.2.2 在执行体系文件“港口国检查控制程序”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主管监督员要把赴澳船舶作为PSC迎检的重点船舶,无论上次东京备忘录地区的PSC检查是否已经届满6个月,都要认真对待,尤其是船龄18年以上的老旧船舶,更要每航次予以关注。Р 4.2.3 赴澳船舶的主管监督员每周登录AMSA网站,把了解到的有关港口国检查的最新信息及时发给船上,必要时报告部门经理通电船队。Р 4.2.4 在船舶抵达澳港口之前,针对船舶存在的已知缺陷,监督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提醒船长把不能在抵港前解决的缺陷进行汇总,并整理好公司和船舶的针对性纠正措施计划,以便及时、真实地向PSCO提供。Р 4.2.5 主管监督员在船舶抵达澳大利亚港口之前应通过电话与船长沟通,交换相关信息,了解船上准备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