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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原因。Р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Р第十四条  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规定明码标价外,经营者应当在消费前告知消费者,结算时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和金额。Р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明码标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Р第十六条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Р(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Р(三)分解消费者已选择的商品和服务,巧立名目加收价款和服务费用;Р(四)使用虚假、模糊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Р(五)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Р(六)在标价或商业宣传中,使用“歧义性”语言或标示向消费者传达虚假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Р(七)标示“最低价”、“零利润”等与事实不符或者标示“特价”、“劲爆价”、“秒杀价”等无从比较;Р(八)降价(优惠、折扣)行为所标示的“降价”、“优惠价”、“折扣价”的幅度与实际不符;Р(九)混淆商品品牌的注册地和商品的实际生产地,虚抬商品品质;Р(十)标示价格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Р(十一)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Р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Р第十八条  对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且及时纠正的,对其提醒告诫,可从轻或免予处罚。Р第十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本规定逐步分行业制定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并同时对重要行业发布明码标价格式规范,经营者可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和标价。Р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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