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管理方共同排查、摸清情况。对于未经电力企业同意的违章搭挂、交越,由搭挂、交越方负责拆除;如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经各方协商同意,通过整改达到安全要求。对所有保留交越和搭挂的线路,后架设方单位应与先架设方产权单位补签《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认可相关线路产权单位架设线路,但应在协议中明确线路占用的电力设施的地点、时间、方式,占用费用的收取,各产权的明晰,日常线路的维护,对于侵权责任的分担等。Р (三)加强电力线路巡查工作,及时清理与整顿,清晰各线路所属产权单位Р 在类似案件中,肇事线路多为废弃通讯线路,本身产权单位已难以辨析,事故发生后,各方互相推诿,对被侵权人维权造成极大的困难。因肇事线路缠绕在电力企业所有电线杆上便将电力企业诉至法院,并不排除法院可能认为电力企业在侵权案件中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电力企业应定期派员巡查沿线电力设施,及时清查,熟知各线路架设单位,如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查出直接线路产权单位,对规范侵权主体,后续追偿损失有至关重要的作用。Р (四)寻求政府等部门协助Р 电力企业可依法将“三线”问题向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三线”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反映,由各管理部门出面协调整治工作;必要时,电力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邀请新闻媒体对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的“三线”问题难以清除的情况予以曝光,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客观报道及其录像、照片等对该情况予以佐证。Р 新建、改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必须经过先建方(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f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依法规划建设,这同时也是电力企业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防范电力运行法律风险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