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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粗估法在低勘查程度煤炭探矿权评估中的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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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的需要修正及如何进行修正,我们现在尚无成熟的意见。Р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经修正后的资源品级价值粗估法作为收益权益法的一个变种从理论上是否讲得通?Р(二)如何来科学地量化所涉及的有关参数?Р如果专家们和同行们对我们上述的定性分析无大的异议,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来科学地量化所涉及的有关参数了。Р1、关于评估勘查区内的煤炭资源量Р这似乎不成为问题,或者说不会成为大的问题。只要地质专家根据有关勘查资料,按现行规范进行核实测算即可。Р2、关于资源品级价值的确定Р笔者是基于4点原因进行综合判定的。这是否科学?是否还需要增加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Р3、关于矿业权权益系数Р笔者在此只列出问题,不再论述。Р4、关于时间价值影响系数Р按预测的资源/储量的规模级别、一般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参考表中的服务年限及探矿权评估折现率的取值原则三要素进行测定是否合适?Р5、关于资源/储量可信度系数Р笔者是参照《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采矿权评估中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可信度系数取值范围,并结合本项目评估勘查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的。其中部分勘查区内的资源/储量可信度系数已经突破现行《矿业权评估指南》所规定的取值范围,是否科学合理? Р6、关于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Р这个系数是最难以进行科学地量化的,因为它所涉及的因素很多且不确定。Р笔者首先认为,《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中关于预查阶段的数值,其前提是待估探矿权已经达到预查工作的要求而非正处于预查阶段。这种理解是否正确?Р如果理解不差,则笔者所得“不能直接从《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中取值”,“而必须予以补充,即扩大预查阶段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的结论就应该是正确的了。Р接下来的问题是,笔者对于尚未达到“满足预查工作程度的要求”工作阶段风险系数所进行的补充是否科学? Р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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