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补贴的力度。上海市财政补贴的差异化补贴方式,充分表现出政府对于补贴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政府对本市经济发展较慢区域、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给予相对高的补贴比例,此举展现了政府种植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针对性,充分体现了保费补贴的公平性原则。种植业保费补贴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种植业风险状况和种植业经济发展水平,按比例向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向投保农户增加其保费补贴。这些措施提高了农民在农作物种植中的积极性,也很大程度减少了农作物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促进农作物保险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稳步发展。Р (二)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Р 农业保险的效率与参与率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参与率越高,农户需支付的保费就可能比较低,政府的出资也可保持在合理水平。借鉴日美经验,为了尽可能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有效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和分散风险的政策性功效,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Р (三)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Р 农业保险将千家万户的农业风险责任集合在一起,当面临农业中的特大自然灾害如旱灾、洪灾等大面积发生的自然灾害,不管保险公司,还是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都难以单独承担赔付自然灾害造成的巨额损失的责任。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再保险服务来分散这种风险,也就意味着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扮演着“最后的再保险人”的角色。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农作物保险再保险体系,导致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因经营农作物保险的风险太大加之又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不愿开展此项业务。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农作物再保险体系的研究和实践,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构建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Р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