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Р 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Р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Р(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Р.答:(1)周某在诉讼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根据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Р“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原告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第一,被告实施了排污行为;第二;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进入了原告养鱼的水体。Р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其排污达标仅是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排放的污染物仍可能造成污染。所以在排污达标的情况下造成污染危害依法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Р (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按照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