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加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Р第三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定本单位机房、计算机设备、数据载体存放、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定,责任到人。 Р第三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数据库建设,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建立灾害备份措施。 Р第三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内网局域网的网络结构、设备如出现重大变化,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Р第七章 附 则Р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一)在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内网网络通信事故的; Р(二)违规操作,出现网络严重差错或屡次出现网络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Р(三)不按统一要求进行公文运转和业务操作的; Р(四)违反国家或区、市有关保密规定,或将区、市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联入国际互联网,造成失密泄密的; Р(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Р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电子政务内网应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政务内网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电子政务内网应用较好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执行本规定,贻误公务,影响网络安全保密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Р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Р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