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Р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Р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Р (六)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Р (七)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提供平台;Р (八)组织对农村集体承包合同进行鉴证。Р 第三十条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程序分达到交易标的和未达到交易标的两种交易程序。Р(一)达到交易标的要求的,应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Р 1、农村集体单宗合同林地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包括耕地、鱼塘等)面积10亩(含1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Р 2、农村集体资产合同金额每年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资产出租、出让或转让的交易;Р 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5年(含5年)以上的交易。Р4、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发包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项目;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发包价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区政府研究审批。其中农村“一事一议”工程项目按照其规定处理。Р 5、旧村庄改造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选择合作主体。Р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程序规定,通过土地市场实行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其经公示并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果应同步报区交易中心、街道及农财办备案,纳入交易中心统一管理。Р达到交易标的交易程序:Р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Р村组填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到区交易中心;①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集体资产交易方案》、《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记录表》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议事表》、《立项申请表》;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③标的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林权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