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保留每批产品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4.2 型式检验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供应商应提供权威机构的全项目指标型式检验报告: a) 正常供货时,每年至少一次;Р b) 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止供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供货时; d) 在工厂使用连续发生三次以上重大质量问题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营销公司提出检验要求时。 4.3 抽样方法Р 按照GB/T 2828.1-2003的规定,对3.1、3.2、3.3、3.5检验项目按特殊检验水平S-3,合格质量水平AQL=6.5进行抽检,对3.4、3.6、3.7、3.8检验项目按特殊检验水平S-1,合格质量水平AQL=1.5进行抽检,抽样方案如下: 表8(适用于3.1、3.2、3.3、3.5项目)Р 表9(适用于3.4、3.6、3.7、3.8项目)Р 4.4 判别规则Р 按照表4、表5进行抽样检验并判定,全部符合则接受该批,否则,作为不合格品处理。 4.5 合格证明Р 每批进货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5.标志、包装、运输、贮藏Р 5.1产品上应有: 瓶底带有“企业简称”、模具号、容量等标志,5L油瓶瓶径两面(贴标面)仅福临门品牌油瓶带有“福”字(5L)。 5.2空瓶包装:Р 以内壁光滑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或密封塑料袋等为外包装,瓶口应加盖防尘盖,确保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Р 尤其注意减少摩擦,不受外来物污染。 5.3运输:Р 在运输中应防止重压、倒置、摔跌及坚硬碰撞,应尽量避免在高温下运输,尽量减少运输中的摩擦或污染。 5.4 贮存:Р PET瓶应存放在小包装辅料库中,避免高温、潮湿环境、任何对空瓶内外表面的污染,防止重压。根据储存环境定期查看,将出现不合格现象的瓶子分情况处理。夏季不宜超过1个月,冬季不宜超过2个月(存放两周后的空瓶使用前应抽检实际容量)。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