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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问题与对策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管外,还要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同时还应该经常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使其反思和改过。再次,保证人为监督矫治工作的实施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起居进行监督和照顾,并经常同他们进行思想交流,了解其思想动向,促使其认真悔过。最后,未成年人生活的社区、就学的学校、劳动所在的单位为监督矫治工作的支持者。支持者们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召集人组织下,支持者们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和矫治工作进行评价和交流,并提出意见。Р (三)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矫治社工队伍Р 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矫治社工队伍,是良好的矫治效果的保障。为此,建立专业的社工培训机制是必要的。从矫治课题组2015年对江苏省未管所的调研结果显示,在社区牵头下,是建立了社工队伍,但是这一队伍从哪里选拔人才?怎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效果谁来考核?经费保障怎么解决?都没有很好的解决。所以,社工在犯罪矫治时的利用率不高,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社工矫治工作难以推进。有鉴于此,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专业的社工犯罪矫治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社工服务。所谓政府主导,既可以是由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机构,也可以是由政府支持与监督、由非政府社会组织运作的服务机构。社工需要进行专业化培训,不仅要专业化,还需要逐步专职化,要实行社工个案负责制,对一个未成年人的矫治要从始至终。从实践情况来看,兼职的社工既难以专业化,更难以随时提供充分的矫治服务。同时,低廉的薪酬,也是导致社工难以专业化的原因。政府可以相应的支取报酬,提高社工的薪酬水平。Р [参考文献] Р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Р [2]杨旭:《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借鉴》,载于《学术交流》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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