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情形报告,认有安全之虞者,得停止该项治疗方式。Р Р 教学医院于完成特殊治疗计划后三十日内,应制作治疗报告,报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Р Р 第 18 条 Р Р 本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定之书面同意,应载明左列事项:Р Р 一治疗目的及方式。Р Р 二预期治疗效果。Р Р 三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Р Р 四其他可能之治疗方式及说明。Р Р 五接受治疗者或同意人得随时撤回同意。Р Р 第 19 条 Р Р 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定严重病人送医及强制住院期间之医疗费用,指由二位以上专科医师鉴定,经书面证明有全日住院治疗之必要者,所需鉴定及强制住院医疗费用。Р Р 前项鉴定费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检验费及诊断书费等项目;强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住院诊察费、护理费、检查费、检验费、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住院特别处理费、一般治疗费、精神科治疗费、注射费、治疗处置材料费及伙食费等项目,其标准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Р Р 第 20 条 Р Р 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定之社区复健包括职能治疗、心理治疗、家族治疗、行为治疗等项目;居家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家族治疗、行为治疗等项目。Р Р 第 21 条 Р Р 居家治疗应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精神医疗机构为之。Р Р 社区复健应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精神医疗机构或精神复健机构为之。Р Р 前项精神医疗机构或精神复健机构办理社区复健业务,应具备左列条件:Р Р 一有安全、适切之设施场所及居住环境。Р Р 二有适当之个案管理员、社会工作人员、护理人员、职能治疗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或精神科医师等专业人员。Р Р 三有具体之复健治疗计划。Р Р 四有精神医疗机构支援配合。Р Р 五有定期督导及评估制度。Р Р 第 22 条 Р Р 本法及本细则所定文书格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Р Р 第 23 条 Р Р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