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执行。Р 第七条项目协调会Р 7.1 在数据制作进行过程中,如任一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召开紧急项目Р 协调会,但应提前3(叁)日书面通知对方。Р - 6 -Р 7.2 项目协调会原则上在乙方或甲方所在地举行,经双方另行协商,也可在双Р 方共同确认的地点举行,会议费用由乙方承担。Р 7.3 双方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和乙方项目经理签字认Р 可。Р 第八条转包和分包Р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Р 第九条交付与领受Р 9.1 本合同项下的数据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Р 9.2 本合同项下所有交付产品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Р 由甲方进行验收。Р 9.3 交付Р (1)交付的内容以供货清单为准,包括加工完成的数据产品及其他相关的技术资料。Р (2)技术资料应按照但不限于附件中所包括的所有相关资料。Р (3)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Р (4)乙方应按照阶段计划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电子版介质(刻录光盘)。Р (5)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这些资料补充齐全。Р 9.4 领受Р 甲方在领受了上述交付件后,应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数据的需求和规格。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该交付件。如有缺陷,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乙方应立即纠正该缺陷,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甲方应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由甲方依Р - 7 -Р 约终止本合同为止。Р 第十条保密Р 10.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