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三十八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向条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Р争议的解决Р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Р第四十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Р其他Р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Р法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Р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Р监理依据Р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Р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Р2、中标通知书; Р3、投标书及附件; Р4、监理招标文件; Р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Р6、《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Р7、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图纸; Р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Р委托人的权利Р第七条Р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的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Р1、违反法律,法律需要解除合同的; Р2、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 Р3、经整改仍不能完成监理服务的,报承担单位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Р4、委托人有权无条件更换现场监理,经更换监理人员2次以上,还无法满足工程需求,报承担单位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Р监理人的权利Р第八条Р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Р1、委托人拒不提供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Р2、直接干涉监理机构的监理业务,使监理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Р3、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的有关工程建设资料;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