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要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需加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做好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一是要做到“阳光作业”,克服暗箱操作。要拓宽警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警务公开的方法,对有异议、影响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要实行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增加工作透明度。二是要加强内部执法的审核监督。首先,在公安机关内部要理顺监督体制,调整法制、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中某些业务交叉,职能重叠或分散的缺陷以便于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成效,要以事前监督为主,辅之以事中的审核把关监督和事后的执法检查和行政救济,把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监督相结合,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完整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中。其次,要增强审核监督部门的权威,近年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权威虽有提高,但权威性与决定权尚不足,必须赋予审核监督部门调查权与处分的实质性建议权,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还应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公正执法的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还要与包括人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介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网络。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起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有效约束力、预防腐败的真正管用的反腐败监督机制。Р3、严格处罚程序,规范处罚行为。程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面同样必须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即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生命线。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操作要求和规程,不按此程序规定处罚,就有可能出现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无效。但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在一定时期内较难扭转。要真正做到严格按处罚法办事,要害要解决熟悉问题,要熟悉到不按程序处罚,诉讼中要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