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范围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提出申报。Р 五、其他管理要求Р 医用氧舱设备大修要求:Р (一)医用氧舱设备大修,10年1次。Р (二)医用氧舱大修、改造应遵循下列程序:Р 1、医疗机构在氧舱大修前须先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消防以及高压氧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氧舱大修方案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Р — 5 —Р 2、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Р 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现行其他相关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Р 3、大修过程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修理改造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医用氧舱大修完毕后,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Р 4、医用氧舱大修完毕后,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组织对大修后的医用氧舱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高压氧医学、质检、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验收报告。Р 5、大修后医用氧舱的登记注册。医用氧舱大修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持医疗机构氧舱大修前的论证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医用氧舱修理改造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Р — 6 —Р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