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诉讼模式上,英美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我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如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而我国没有。Р下面我结合辩诉交易制度来谈一下Р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极大的可借鉴性意义,但是由于法律的本土资源的限制,又不可将其原封不动的移植过来。因此,对于辩诉交易的移植,我国的学术理论界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缓行说。Р1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着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改善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积压的现状很有帮助,陈卫东教授就认为,“刑事案件的挤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是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Р2否定说。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学着认为该制度的引入不符合我国国情,不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Р3缓行说。持缓行说的学者认为: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刑事诉讼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在制度完备的基础上再进行尝试,如律师辩护权要进Р一步扩大,进一步完善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制度等。Р在我看来: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考虑到本土资源的限制,关键要看该制度的引入能否真正的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现状,能否迅速有效的解决司法争端,能否很好的实现公平与效率并举。结合到苏力所谈的本土资源,辩诉交易毕竟是移植自美国的诉讼制度,我国要尝试这样一种致力于提高性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环境,考虑辩诉交易制度中加入防止司法不公正现象产生及其在出现司法不公以后加以救济的机制,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被移植成功。Р总而言之,我们要关注现实,关注本土资源,立法要符合现实生活的需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变法。